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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浏览:10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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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原系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后拟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经过前期接洽沟通,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该通知还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某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次日向原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承担的风险通常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有诚信缔约义务。根据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及其与张某之间沟通记录,张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72d142cf29b96216eb55836c0b345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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