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税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28号公告》,其中明确了分割单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01/分割单,是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发票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的自制原始凭证。其作用是明确分割在一张原始凭证上记录的应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承担的经济业务。
02/分割单基本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者填制人、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标明费用分摊情况![文件依据:财会字〔1996〕19号]
03/企业在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时应保管好相关资料!在接受分割单时,必须索要收款企业开具的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分割单的附件。在采取分摊方式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除了应该在分割单上写明分摊情况外,也应收集能够证明分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据资料。
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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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利可共而不可独,
谋宜寡而不宜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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