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在新老个税法的过渡期里,发放的年终奖应如何计征?
01/新个税法于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此之前仍适用2011年版的个税法,即对于个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02/在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计入19年所得,与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03/即2018年度年终奖,如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如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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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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