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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以逝的心碎
我公司为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了宣传事务所的业务,申请了一个公众号,由一名知名律师(非我公司职员)承揽了公众号文章编写,并按完成内容的质量付相关的报酬,请问我公司是否应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什么来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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