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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芷童
请问:我公司为一家外贸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购进一批货,取得供货单位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20日又购进一批货,取得供货单位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将这两批货报关出口了,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请问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有什么政策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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