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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红
我们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销售水电业务(鉴于销售水电需具备相应资质,我司也无法增加此项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水表与电表均只能以我们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户,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均从我司水表与电表出去,我司只能先行垫付水电费,取得水电费发票,然后再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所用水电费,此时我司能否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如若不行,那我司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所用水电费业务是否属于不征税业务,我司只需开具收据即可,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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