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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几个自然人合伙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每月有发工资,交社保,且这部分目前按工资薪金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计入工资成本了,有人说合伙人每月的报酬不能计入成本,不走工资发放,那具体应该怎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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