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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 婷
上个月,我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给我司刘总发放工资,他工资额1.2万元,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1万元,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为440元(=11000×4%)。请问:在计算刘总个税时,这440元可以在他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政策依据是那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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