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话
4000032199
BirdB
我们为一家福利企业,前段时间被税务稽查机关抽检进行稽查,我们企业雇佣残疾人,之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享受了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但在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机关发现我们企业其实并不符合条件,要求我们企业补缴已退的增值税。在对不得享受优惠的已退税款进行追缴,还加收滞纳金,请问下这种情况下回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咨询费 ¥15.00
跟大家一起来讨论吧。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