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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对方公司均是非金融企业间,双方有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支付,利率合法。借条未注明到期不还展期。对方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金逾期几年一直不还。已诉讼。请问,逾期未收到的利息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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