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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统一跟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取得的贷款在集团内共同使用,集团成员按照银行贷款实际贷款利息向统一向银行借款的集团公司支付利息。请问,该“统借统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时受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债资比”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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