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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月
我单位为上海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在过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会计提前回家过年了,所以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又由于疫情影响,三月份会计才回来上班,所以在3月份补开发票。听说有个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按1%征税增值税,并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请问,我们单位是否可以在3月份按1%征收率开具了发票呢?会不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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