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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群
我们单位采取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招用员工,员工均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代为缴纳社保,并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人力资源公司就取得的全部资金向我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用工支出属于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相关支出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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