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话
4000032199
石金阳ikng
我司发生一笔“和解费用”,原因为我司微信公众号未经允许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现经协商,图片著作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我司与“A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赔付“A公司”2500元和解费,A公司不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我司是否可以就这笔2500元和解费做税前扣除嘛?
咨询费 ¥7.00
跟大家一起来讨论吧。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