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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winner
我们公司租赁仓库给另一家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45万元。但是我们公司由于搬迁提前收回了仓库,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另一家公司5万元的违约金。因只收到40万元租金,所以按40万元开具了发票。但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按45万元补交增值税,是否有问题?有什么文献可以参考?税法上关于违约金是否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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