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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日神明下落 提问
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沟通中使用私人手机,公司承诺在一定额度内准允报销,但电话运营商仅支持开具名称为员工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查了相关税务口径,有说该报销与公司业务相关可扣除,又有说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什么情况下费用发票才不能税前扣除?有什么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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