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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心人不动情 提问
李专家,你好,请问某农业企业主营红薯种植及淀粉深加工,将自产红薯加工成淀粉后销售。企业将部分自产红薯直接用于加工淀粉,未区分“外购红薯”与“自产红薯”,全部按外购红薯的采购价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同时,将淀粉销售收入中对应自产红薯的部分,错误申报为“免税销售额”。上述操作该怎么处理?我们去年一整年都是这样,税务机关会找上门吗?以下这两个问题是否会产生:1.自产红薯用于加工的部分不得核定扣除进项税,需转出已抵扣税额?2.淀粉销售收入全额按13%征税,取消错误申报的免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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