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话
4000032199
冯佩铟
我公司是四川一家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某供应商外购一批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供应商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我公司销售该批货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批货物最终未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请问对外销售该批货物后是否需进项税额转出?
咨询费 ¥8.00
跟大家一起来讨论吧。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