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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红

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在今年7月预收了一笔租金,现在对方确定不租了,预收的租金我们也退回了,那请问我们之前申报的增值税能申请退回吗?

咨询费 ¥7.00

回答


跟大家一起来讨论吧。

邱永恒 |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贵公司确实没有发生租赁行为(即退租了),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回。


具体退税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在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申报单和退税表。
填好增值税申报单和退税表,并加盖公司章。
准备申办退税需要的材料,如变更后的增值税申报单、增值税退税表、所得税缴税凭据、企业公司公章、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等。
在税局申请办理退税,先办理更改申请,再申请办理退税。
递交材料后,等待税务局审批,退税成功后查看银行流水即退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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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悦 | ,中级会计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确实没有发生租赁行为(退租了),该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回的。


以下是退税的一般流程:

准备材料:准备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退租证明等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前往当地税务局,下载并填写退税申请表,然后将填写好的退税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局。
等待审核:税务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申请被批准,税务局将通知领取退税款。

+关注 点赞0 评论 4个月前

刘炳颖 |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没有起租前收到定金应先缴纳增值税。但是应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是规定应当纳税的时间,而不是规定是否应当纳税。如果该行为不需要纳税,那就谈不上纳税时间的问题。所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才应当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如确实没有发生租赁行为,该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回的。

+关注 点赞0 评论 4个月前

李坤 | ,中级会计师,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预收租金已申报增值税,但后续因对方不租而退回租金,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操作如下:
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进项税额转出”栏,注明退回的租金金额。
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退款凭证等。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将已缴纳的增值税退回至公司账户。
建议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操作符合当地政策要求。

+关注 点赞0 评论 4个月前

冯文贤 | ,中级会计师, 被采纳

根据中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及您描述的情形(2025年7月预收租金后交易取消并退款),现结合当前时点(2025年4月7日)政策作专业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原则与关键政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您公司2025年7月收取租金时已产生增值税申报义务。
交易取消后的税务调整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若租赁交易未实际发生且全额退款,可冲减当期销售额或后期留抵
跨期退款(如7月申报、次年退款)需申请退税或抵税
二、能否申请退税的判定条件
条件分类 具体要求
时间条件 需在退款操作完成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即2025年8月15日前)提交调整申报
交易实质条件 提供书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退款银行流水、原发票作废/红冲证明
发票处理条件 若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收回并开具红字发票(普票/专票均需处理)
申报数据条件 原申报表(2025年7月所属期)需体现该笔销售额,且与退款金额一致
► 您公司的适用性分析:
若退款操作在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且符合上述条件 → 可抵减后期税款
若已超过调整期(如2025年9月后申请)→ 需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流程复杂,需专项审核)
三、操作路径与材料清单
最优路径(2025年8月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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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具红字发票(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需与申报表一致)
2. 在2025年8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列负数
3. 同步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更正)》及退款证明材料
跨期退税申请路径(2025年9月后处理)
Markdown
复制
1. 填写《退(抵)税申请表》
2. 提交材料:原租赁合同、解除协议、退款凭证、红字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
3. 税务机关审核(通常需30个工作日)
四、风险提示与建议
时效性风险
若未在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红冲及申报调整,退税申请可能被要求提供额外证明(如第三方鉴证报告)
证据链管理建议
完善四类文件:
✅ 租赁合同及补充解除协议
✅ 红字发票开具系统记录
✅ 银行退款回单(备注“租金退回”)
✅ 与承租方的退款确认书
替代方案参考
若退税难度较大,可协商将多缴税款作为留抵税额抵减后期应纳税款(需修改后期申报表)
五、2025年政策更新关注点
近期国务院《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的意见》(2024年12月发布)强调:
⚠️ 2025年起,非实体经济的租赁服务业退税需提供经营连续性证明,建议提前准备近3年财报及现金流预测。
结论:
您公司可申请增值税退回,但需根据退款时间选择操作路径。若已超期,建议优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采用“留抵税额+后期抵减”方案降低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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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周 | ,助理会计师,

将原先开的发票按原金额做红冲就可以了

+关注 点赞0 评论 4个月前

李耀明 |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在没有起租前收到房租或定金,在收到的当天发生增值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才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确实没有发生租赁行为(退租了),该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回或抵减增值税。

一次性预收的房租缴纳的增值税,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当企业租赁业务不再继续执行时,可以退还相应增值税,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注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依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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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兆婷 |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没有起租前收到定金应先缴纳增值税。但是应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是规定应当纳税的时间,而不是规定是否应当纳税。如果该行为不需要纳税,那就谈不上纳税时间的问题。所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才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确实没有发生租赁行为(退租了),该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回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次性预收的房租缴纳的增值税,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当企业业务不再继续执行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认,在即将颁布的《增值税法》中,相关的修改如下,提请纳税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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