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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施健 提问  

专家你好,请问在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寻找新租户和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确保了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在这个前提下,公司才可能和出租人协商尽量减少自己的违约金支出或免除违约金。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和出租人的租赁协议解除,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作为公司的一项资产可以销售给新租户。只要新租户对原来的装修风格认可,双方对转让价格达成一致,转让是否可行?。如果达成的价格低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面净值,可以按照销售折扣的模式处理吗?问题是,公司销售长期待摊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按什么名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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