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话
4000032199
翁施健 提问
专家你好,请问在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寻找新租户和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确保了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在这个前提下,公司才可能和出租人协商尽量减少自己的违约金支出或免除违约金。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和出租人的租赁协议解除,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作为公司的一项资产可以销售给新租户。只要新租户对原来的装修风格认可,双方对转让价格达成一致,转让是否可行?。如果达成的价格低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面净值,可以按照销售折扣的模式处理吗?问题是,公司销售长期待摊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按什么名目缴纳增值税?
咨询费 ¥80.00
已回答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