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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网学习大王 提问
专家,你好;甲房地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为了确保开盘成功,在项目开盘前3个月就开始“蓄客”,对外宣传交5万元作为意向金,在楼盘开盘预售时,5万元意向金可抵10万元购房款,不购房则全款退还。2023年6月18日,甲公司收取意向金1000万,2023年9月18日,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开盘销售,卖出去160套,房款原价16000万元,意向金抵减800万,应收15200万元,另800万元意向金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转为房款并申报纳税,同时退还意向金200万元。但是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甲房地产公司收取的意向金1000万应自2023年6月18日产生纳税义务,甲公司应补缴滞纳金,税局的说法是否正确?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有什么相关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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