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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河
公司向书店批发图书,合同约定书店可在6个月内无条件退货。会计上我们根据历史退货率估计了退货准备,按净额确认收入。但税务机关认为应在发出商品时全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这种税会差异如何处理?若实际退货发生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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