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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 提问
我公司将闲置资金1000万元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另一家企业,年利率8%,银行收取0.5%的手续费。我公司收到利息时,银行已代扣增值税。请问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上应按全额利息确认收入,还是可以扣除手续费后确认?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能否抵扣进项税?此外,委托贷款到期后,若借款方无力偿还本金,我公司产生的本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满足特殊条件或履行专项申报手续?若借款方长期拖欠利息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息日90天以上,我公司是否仍需就这部分应收未收利息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若我公司将这笔委托贷款债权连同未收利息一并打折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转让环节是否涉及增值税?委托贷款存续期间,我公司能否参照金融企业以贷款余额为基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我公司因资金需求,将这笔委托贷款债权通过银行办理保理融资,保理业务是作为“贷款服务”还是“金融商品转让”处理,其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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