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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啸
公司运营外卖配送平台,骑手通过APP自主接单,平台按单结算配送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税务机关认为骑手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但我们认为属于“经营所得”。请问应如何认定?平台是否需要为骑手缴纳社保?若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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