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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燕芳
我公司为一蔬菜批发公司,今年11月从农民手中收购蔬菜50000斤,购进价格为1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我公司享受免税优惠,将收购的蔬菜以1.2元/斤价格销售给餐厅(一般纳税人),如果我司放弃免税权,按照1.1元/斤销售给餐厅,并且给餐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操作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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