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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卫佳
我司承租二手房来放租,6月份租客没要求开票,我司也按不开票收入进行申报了未开票收入,7月份又来胡搅蛮缠让我们补开6月份的租金发票,我司按要求给他补开了,在8月税期申报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收入减去了补开6月的租金,导致申报时系统提示,开票收入的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我按了确定申报,税局来电话让我更正6、7月,按开票收入来申报,并迁址出房东没有缴纳房产税,需要我承租人来负担,请问税局以上做法合理合规吗?请各位帮忙提供有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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