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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晓彤
向各位老师们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在前段时间进行纳税评估被税务机关查补所属期2019年10月增值税50万元,增值税税款已于2020年7月22日交纳,由于工作疏忽,我公司财务人员忘记申报城建税及附加税,现在又被税务机关通过税费比对发现了风险疑点,被要求自查补报相关的附加税费。我公司对于自查补报税款无异议。请问下:这滞纳金应该从何时加收呢?有什么相关的政策依据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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