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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起诉获赔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浏览:10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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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

王勇因索赔未果,遂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黄某驾驶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勇负责,但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王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综上,铜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王勇赔偿因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4万余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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