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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连续发了五年,说不给就不给?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浏览:10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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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高先生于2015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驻厂员,月工资标准3万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是否发放由公司根据整体经营状况、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决定”。每年3月前后北京某公司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高先生接连五年陆续领取了2016年至2020年年终奖。

2022年北京某公司以“年终奖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告知高先生不再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双方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诉讼中,北京某公司未就年终奖的核算或企业经营状况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首先,北京某公司已连续五年向高先生发放年终奖,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北京某公司应当就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以及核算方式承担举证责任,但北京某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进而,北京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年终奖,但未就所主张的经营亏损情况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参照2020年年终奖发放数额,判令北京某公司向高先生支付2021年年终奖2.5万元。

该案宣判后,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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