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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浏览:1009次
案情简介:董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成武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董某某之妻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仅投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郭某某将董某某、刘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案车辆系家庭用车,刘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具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郭某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董某某和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不足部分,因交通事故发生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不存在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董某某赔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董某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 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3 3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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