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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已交付但未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浏览:1017次
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王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机动车卖给张某,王某在收到购车款后,就把车辆交付给了张某使用,但双方一直没有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张某驾驶该车与李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损失20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弃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已全额赔付李某损失,现A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王某、张某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王某、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对于李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车损险,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李某赔偿之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张某应向A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在本案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张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涉案车辆所有权已归张某,王某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使用,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与损害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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