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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面积与租房合同约定不符,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浏览:1017次
案情简介:2023年3月,陆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陆某将其房屋(建筑面积32㎡)出租给张某用于居住,租期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押金1000元,租金1000元/月,三个月一付。同时,陆某在微信聊天中承诺租满半年退租的可退押金。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于2023年3月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及押金1000元,于2023年6月27日支付了第二期租金。2023年4月,张某向小区物业支付物业费时得知该房屋面积实际为27.53㎡。2023年9月22日,张某将房屋交还给陆某,陆某未退还押金。张某认为其已交纳半年房租,租满半年,陆某应退还押金,且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载明的面积不符,陆某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诱使其陷入错误认知,构成消费欺诈,应退一赔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退回押金并对发布虚假信息、欺诈行为赔偿3896元。陆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主张陆某故意告知房屋面积虚假信息,诱使其陷入错误认知,构成欺诈。本院认为,如果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则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将影响到租金的计算和支付;而如果租赁房屋系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该房屋的认可。本案中,陆某向张某交付的是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每月1000元,张某陈述其于2023年4月18日交纳物业费时得知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载明的面积不符,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见其提出面积不符的异议,且于2023年6月27日支付第二期租金3000元;另,案涉房屋出租用途为居住,该面积误差不足以导致诱使张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对张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要求陆某按退一赔三的原则赔偿多收取的租金3896元,如前所述,无退还租金的事实根据,且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张某要求陆某退回租房押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陆某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张某租满半年可退押金,张某已缴纳202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房租,其自述租住到9月22日左右搬离,其未要求退还剩余未使用房屋期间对应的租金,仅要求退还押金,应认定为已租住满半年,符合可退押金的上述前提条件,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某向张某退还房屋押金1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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