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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黄灯”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浏览:1026次
案情简介:2023年7月,陈某驾驶轿车沿市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车头未越过停止线时黄灯亮起,陈某便驾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不料撞上一辆自西向东左转弯并且闯了红灯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乘坐人王某受伤。两名伤者均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经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陈某、吕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认定陈某、吕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陈某对该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上级交警部门复核后予以维持。2023年11月,吕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以及承保陈某所驾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吕某、王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能够确认,在黄灯亮起的一瞬间,陈某所驾车辆尚未越过停止线。陈某忽视黄灯的警示作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与“闯红灯”行为同样是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吕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是正确的,陈某应当对吕某、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吕某8万余元、王某9万余元,陈某赔偿吕某1万余元、王某4万余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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