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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两用小区的架空层,属于业主共有吗?

时间:2025年01月03日    浏览:1010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A小区是是一个商住两用小区,由B公司投资承建。该建筑的1楼至4楼为商业区,归属B公司,5楼为架空层,6-32楼为住宅区,于2016年交付给购房业主。

自小区交付后至2020年,由B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B公司将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安装于5楼架空层,并在5楼建了一间宿舍。

2020年,A小区业主委员会更换了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业主委员会因5层架空层权属问题与B公司产生矛盾。协商无果后,A小区业主委员会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2016年至2021年期间5楼架空层场地占用费,并将5楼架空层空调机组占用区域恢复原状。

B公司辩称,与A小区购房业主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不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区域权利归属于卖方,5楼架空层未计入公摊面积,因此B公司享有5楼架空层权益。


法院审理:根据民法典、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等相关规定,小区停车场、广告权益可以由开发商约定,小区内其他建筑物公用部分均应归业主共有。

关于A小区5楼架空层权属问题。架空层不属于开发商可约定权益的部分,其应当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管理。B公司作为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将本属于业主共有的架空层约定由开发商享有相应权益。这一约定实际上排除了业主共同管理、共同决定的法定权利,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B公司对架空层权利的主张于法无据,应向A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占有使用费。

关于5层架空层空调主机占用区域恢复原状问题。A小区为商业住宅两用小区,B公司是小区1楼至4楼商业部分的权利人,同时也是A小区业主,有权对共有部分合理利用。在1楼至4楼未规划相应设备安装空间情况下,空调机组作为必要的设备,将其安装在架空层属于合理利用。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向A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小区5楼架空层占有使用费。该判决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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