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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感谢费,这种操作能被法律允许吗?
时间:2025年04月17日 浏览:1020次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苹果手机一部(2023年10月购买,购买价格10000元),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拾得。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拾到一部手机,并要求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
此后,民警多次与宋某电话沟通归还事宜,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但却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失主王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宋某则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手机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可以证实系宋某拾得了该手机。但宋某不予返还拾得的苹果手机,在公安部门多次催促后,宋某邮寄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到公安机关。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距离丢失时已过三、四个月,手机应有一部分折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故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对于拾得人宋某要求支付感谢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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