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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雇人冒充妻子抵押房产借贷75万?法院判了!

时间:2025年04月23日    浏览:10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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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刘星(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阿强(化名)及其前妻小珍(化名)应共同偿还75万元借款本息,要求对二人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行使抵押权。

  被告小珍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称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参与涉案借贷行为,2023年两人离婚时,她才知道自己背负了75万债务。经法院调查,阿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小珍共有一套房产。阿强曾携同一名自称“小珍”的女性,通过专业中介以夫妻名义向刘星借款75万元,与刘星同时签署四组借贷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庭审中,法院通过三组关键证据揭开冒名真相:首先,司法鉴定显示抵押文件中的“小珍”签名系伪造,与本人笔迹不符;其次,中介安排的“假妻子”虽与小珍容貌相似,但经仔细对比后确认并非本人;最后,证件流转记录证实,阿强在办理抵押时不仅在场,还主动提供了小珍的身份证,用以办理房产抵押。


法院:被告阿强独自承担75万本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冒名者假借他人名义行事,生物特征不可归责,长相相似系自然现象,不能推定权利人过错。配偶持有身份证不等于默示授权抵押,普通证件保管在近亲属之间是正常现象,不能推导出持有小珍身份证件即获取小珍同意办理抵押权手续的授权。

  法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工作人员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原告刘星关于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案涉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阿强独自承担75万本息,驳回原告刘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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