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首页 广州
您好!欢迎来到共享会计师平台 【登录】

免费电话

4000032199

咨询提问
  • 悬赏提问
  • 一对一清单
财税工具
  • 办事表格
  • 查询工具
  • 财税软件
  • 行业会计分录
  • 常用平台
管理工具
  • 表格
  • 文件模板
  • 制度
  • 人力资源
  • 其他
知识文库
  • 政策解读
  • 财税资讯
  • 账务实务
  • 税务实务
  • 管理视界
  • 法律常识
  • 精彩回顾
  • 会计人生
  • 公众号推文
赛事回顾
  • 全部
  • 短视频大赛
  • 咨询大赛
  • 春节红包
  • 周年庆典
  • 母亲节
  • 父亲节
收藏0

为购房“假离婚”,同居期间所出购房款是否能要求返还?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浏览:1102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小王诉称,2018年两人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于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曾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口头约定以小宋名义,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海淀区某房屋,双方共同所有并用于复婚后居住。其分别向小宋转款100万、200万,均附言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现小宋拒不承认双方共同购买房屋及车位的事实,且拒绝返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小宋辩称,双方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价值高的房产和车辆均分配给了小王,其分得的财产价值较低。2020年2月,双方关系缓和并共同生活。小王分次自愿总计赠与其300万元,目的是挽回双方的感情和弥补财产分割的不均,其接受了该赠与。2023年1月,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决定终止同居关系。小王自愿无条件赠与300万元,赠与行为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小宋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之后于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期间,小宋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小王在合同签订前向小宋分两笔总计转款300万元,对于转款的用途,小王在转账附言中均已进行明确标注。庭审中,小王亦明确表示,双方对复婚有共同希望才进行购房。小宋虽主张上述款项为赠与,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双方现已解除同居关系,小王并未实际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且已当庭明确表示后续不会再就该房屋向小宋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小王现要求小宋返还案涉300万元之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小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f44e5c347d1999fd153f8286c5af39e.jpg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电话:020-87291811 020-87294763
邮编:510507
传真:020-87294382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电话:15521316511/18394794435
邮编:523073
传真:020-87291811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电话:1322664951 / 13411755071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电话:13711097950/15767223615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电话:18300018088/17820433997
邮编:523073
传真:0769-22816780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

0
Copyright © 2026 伟金投资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4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