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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时间:2025年06月13日 浏览:1088次
基本案情: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倪某,持股比例100%。刘某曾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6月,该公司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公司尚欠刘某工资合计3.2万余元。”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将某公司及股东倪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资及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该公司出具的欠条证实其拖欠刘某工资3.2万余元,应予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倪某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工资3.2万余元及利息,倪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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