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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然购买,应风险自担

时间:2025年06月13日    浏览:10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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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年3月5日,案外人田某向路某借款181000元并将保时捷汽车一辆质押给路某。路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车出售信息。邹某得知后欲购买,双方核实车辆状况后,签订了《车辆债权受让协议》,协议明确载明:“甲方(路某)已告知乙方(邹某)此车为质押车及车辆来源、不能过户,乙方深知质押车辆的来源与潜在风险性,且愿承担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并接受债权转让!”“车辆状态、车辆信息性质乙方已自行到车管所了解详情,如今后车辆信息发生变化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邹某向路某转款139000元,路某将车辆交付邹某。2022年6月28日,某租赁公司以涉案车辆未偿还贷款为由将车拖走。邹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债权受让协议》并返还购车款。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债权受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车辆的来源、性质及交易存在的潜在风险,并约定了风险责任承担,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邹某按照协议价格将款项交付路某,路某也将车辆交付邹某,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邹某称涉案车辆被某租赁公司拖走,诉请返还购车款,该情形属于邹某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的风险。遂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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