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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浏览:10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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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9月16日,顾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袁某借款7万元。同日,袁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7万元至顾某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按年利率12%计息。嗣后,顾某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2021年9月17日、2022年9月30日、2023年9月24日通过微信向袁某配偶转账,每笔均为8400元。顾某主张上述款项系归还本案利息。2024年10月27日,袁某配偶通过微信向顾某发送催款信息:“你本金7万没准时还,利息又超过一个月多,人家又再催我了。”顾某微信中回复:“现在我在外地,现在没钱,过一段我会还你。”2025年11月,袁某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袁某与顾某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但袁某提供的其配偶与顾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顾某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2021年9月17日、2022年9月30日、2023年9月24日通过微信每次转账8400元给顾某,利息支付时间和金额具有规律性,故可以认定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12%。该利率标准未超过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综上,法院判决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袁某借款7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上人名均使用化名)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9a3f50315c52254cf03a7d41f1ea7a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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