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首页 广州
您好!欢迎来到共享会计师平台 【登录】

免费电话

4000032199

咨询提问
  • 悬赏提问
  • 一对一清单
财税工具
  • 办事表格
  • 查询工具
  • 财税软件
  • 行业会计分录
  • 常用平台
管理工具
  • 表格
  • 文件模板
  • 制度
  • 人力资源
  • 其他
知识文库
  • 政策解读
  • 财税资讯
  • 账务实务
  • 税务实务
  • 管理视界
  • 法律常识
  • 精彩回顾
  • 会计人生
  • 公众号推文
赛事回顾
  • 全部
  • 短视频大赛
  • 咨询大赛
  • 春节红包
  • 周年庆典
  • 母亲节
  • 父亲节
收藏0

虚假发货仅退款?法院判决还得赔三倍!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浏览:1040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5日,孙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店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下单购买微耕机一台,并支付货款477元。第二天平台显示“商家已发货,该订单由商家自行配送,具体物流信息请联系商家”。2025年4月28日,店铺经营者胡某应孙某要求提供物流托运单一张。但孙某迟迟未收到货物,遂向网络购物平台提出申诉。网络购物平台及时处理,认定该笔订单存在违规行为,违规类型为“虚假发货”。2025年5月18日,孙某收到通过平台的退款477元。孙某认为店铺虚假发货构成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将店铺经营者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三倍购物损失。


法院审理:胡某作为店铺经营者,在孙某下单购买微耕机并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孙某交付其所购买的商品。但是,胡某提供虚假物流托运单,故意隐瞒未发货的真实情况,属于虚假发货行为,该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胡某向孙某支付购买微耕机价款477元的三倍赔偿金,即1431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9a3f50315c52254cf03a7d41f1ea7a1.jpg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电话:020-87291811 020-87294763
邮编:510507
传真:020-87294382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电话:15521316511/18394794435
邮编:523073
传真:020-87291811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电话:1322664951 / 13411755071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电话:13711097950/15767223615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电话:18300018088/17820433997
邮编:523073
传真:0769-22816780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

0
Copyright © 2026 伟金投资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4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