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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赔偿协议还能反悔吗?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浏览:10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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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在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时因油漆打入手指内受伤,后送医治疗。

后,李某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达成如下内容: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工伤待遇费用60,000元;基于双方因用工关系而产生之一切纠纷,就此了结,此次工伤事宜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结束,无任何争议,无后续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给付原告60,000元。

现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并称,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5,943.80元(含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营养费等费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额60,000元)。

被告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早已达成并履行完毕一次性赔偿协议,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主张,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原告是否有权再次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本案中,从协议签订时间来看,协议签订前,原告的门诊和住院治疗已经全部结束,其对自己的伤情及损失已有清楚的认知和预估;从协议订立过程来看,被告未利用自身优势、原告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要求或胁迫原告签署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对赔偿金额、支付方式、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不存在引发歧义的文字表述,原告对上述内容以及自身伤势情况均不存在错误认识;从协议订立后果来看,本次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60,507.50元。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为60,000元,故协议中磋商的金额客观上并不存在利益失衡的情况。

综上,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订立时显失公平或其他可撤销情形,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7.5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4b696b28bc52c6897954ed82348c1a9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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