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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让探望小孩,母亲可否拒付抚养费?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浏览:1019次
基本案情:戴某(系孩子父亲)与邓某(系孩子母亲)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生活美满。可好景不长,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两个小孩归戴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两个小孩年满18周岁止,在不影响子女生活与学习的情况下,邓某每个周末可以探望小孩一次,地点为学校或戴某家里,在尊重小孩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带小孩出去游玩,但应当提前通知戴某并协商游玩时间与地点。”离婚初期,邓某按约支付抚养费,戴某按约履行协助义务,但之后双方关系恶化,戴某阻止邓某探望小孩,而邓某则拒绝支付抚养费。戴某在向邓某催要抚养费未果后,遂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2万余元,后续抚养费顺延照计。庭审中,邓某辩称,戴某违约在先,不但没有履行协助义务,而且阻止其依法行使探望权,目前这种结果是戴某造成的,其没有过错,无需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邓某能否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戴某与邓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邓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故对戴某诉请邓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邓某主张戴某阻止其行使探望权,其可以不支付抚养费。虽然邓某享有探望权,戴某负有协助义务,但探望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互为前提,抚养费的支付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其义务主体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非父母之间的交换条件,邓某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如果邓某认为其探望权受到妨害,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决由邓某向戴某支付拖欠的小孩抚养费2.2万余元,后续抚养费按约计算至两个小孩年满18周岁止。判决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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