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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收货后“仅退款”引纠纷,买卖双方的权责如何划分?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浏览:1000次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店铺。2024年7月,被告李某与店铺客服沟通案涉钥匙扣买卖相关事宜,约定被告李某以7.6元(其中6.6元系通过下单支付,1元系通过某网购平台向店铺客服转账支付)的价格在原告张某店铺购买钥匙扣12个。2024年8月,因收到的12个钥匙扣中有1个略有瑕疵,被告李某在某网购平台联系店铺客服,客服询问被告李某“亲,退您1个差价可以吗”,被告李某回复“补发一个吧”,后某网购平台官方识别到双方因售后事宜产生纠纷,故介入,向被告李某发送“全额退款”的链接。被告李某点击“同意全额退款”后,某网购平台向被告李某退款6.6元,但被告B未退还已收到的货物。退款成功后,原告张某多次联系被告李某退还货款或货物,均未果。故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退还货款6.6元并赔偿咨询服务费、误工费、打印费等其他损失。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还申请了追加某网购平台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通过某网购平台在原告开设的店铺购买钥匙扣,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商品后,在某网购平台官方的介入下“同意全额退款”,并收到退款6.6元,但未将商品退回,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原告店铺客服与被告在某网购平台的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发送的12个钥匙扣中有1个略有瑕疵,综合考虑案涉钥匙扣的均价、被告通过某网购平台向店铺客服转账支付的1元未退款等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元。关于咨询服务费、误工费、打印费等其他损失,原告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且原告张某在交易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未按约定发货),故对原告关于对上述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某网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均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和实体争议的最终裁判,故法院不予准许。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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