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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超期服务”,业主该不该缴纳物业费?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浏览:1000次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8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与汉中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对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管污清理费、垃圾清运费等收费标准及委托管理期限,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一直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1月一期物业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既未与该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也未联系其他物业公司进驻,该物业公司便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小区业主之一的李某自物业合同到期后,便拖欠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提醒仍不予缴纳。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及滞纳金合计10855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依照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入驻该小区,并向包括被告李某在内的广大业主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李某作为服务对象,应当履行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合同到期后因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等客观原因,导致未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原告继续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被告作为接受服务的业主,理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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