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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一起预付费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1年01月15日 浏览:1047次
2019年10月7日,原告邹某在某英语培训机构预报104个课时的课程,并一次性支付培训费7800元。但只上了2个课时后,培训机构因疫情等原因未再复课。邹某经核实,培训机构的营业场所已经关闭,小孩还剩102个课时没有上,遂将培训机构及其负责人刘某起诉至宝安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退回剩余培训费用78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判决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根据剩余课时情况,被告应向原告退回培训费用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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